佛山中院此前出台的《佛山法院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操作指引》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范围、分类处理、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效果评估、跟踪回访、程序衔接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对涉未成年人案件按照情形严重程度划分“绿、黄、橙、红”四种层级,分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绿色层级对应普通离婚案件,法院须作出善意提醒引导;黄色层级对应未成年人父母情绪不当、教育经验不足等较轻微情节,法院可以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等作出引导性指导;橙色层级对应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拒绝、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形,法院可以令状形式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要求其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红色层级对应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指使、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情形,法院可以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数据显示,自去年1月1日以来,佛山各级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2份,开展专门家庭教育指导158次,用温情、暖心之举,推动亲情关系修复。

  大文(化名)和小明(化名)是两兄弟。两人的父亲起诉离婚,母亲同意离婚,但要求大文和小明都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则要求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孩子。一审判决大文由母亲直接抚养,小明由父亲直接抚养。母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由其直接抚养小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父母均有直接抚养小明的强烈意愿,并都希望由对方直接抚养大文。大文知悉父母争抢小明而不愿抚养自己,加之其不想与小明分开,情绪十分低落。对此,佛山中院法官携手妇联家庭教育指导师,从有利于两兄弟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庭前、庭中、庭后、判前4轮面对面指导,促使母亲接受了一审判决,并同意主动将小明送到父亲处。此外,两人达成共识,互相支持对方行使探望权,让两兄弟在父母家轮流共度节假日。

  法院就审理中发现的父母关爱偏颇、孩子心理存在障碍、双方争抢其中一个孩子等问题,通过“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专业心理疏导,引导父母平等关爱孩子,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合法、妥善处理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同时,法院及时给予离异家庭抚养、教育、关爱未成年子女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守护未成年子女健康平安成长。

  小青(化名)的父母离婚后,小青由父亲直接抚养。后父亲发现小青并非其亲生,起诉请求由小青母亲直接抚养小青并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父亲的诉请。审理中,法院发现小青母亲在离婚后很少探望小青,诉中还以各种理由拒绝抚养,而小青现正值青春期,因长期留守已出现不良倾向。

  鉴于小青母亲拒绝抚养、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了不利影响,考虑到小青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佛山中院依法向小青母亲发出《家庭教育令》及责任告知书,联合佛山市妇联派出家庭教育指导师,指导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对小青给予正面管教和引导,纠正小青的不良行为,帮助其平稳过渡监护人变化时期。

  家庭教育缺失是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本案中,法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督促、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适当的方式管教、引导未成年人,帮助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正轨。该案是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通过法律指导和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指引正确方向。

  阿森(化名)与阿梅(化名)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阿森认为阿梅对子女存在家庭暴力,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阿梅的行为并未严重到构成家庭暴力的程度,但是夫妻二人存在经常在子女面前争吵和打斗的行为,并多次因为家庭纠纷报警。两子女目睹上述过程,并因父母二人的打斗导致身体出现瘀伤,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本案中,阿森与阿梅夫妻二人经常在子女面前争吵和打斗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此,禅城法院向阿森与阿梅夫妻双方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两人注重家庭建设,以身作则,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重新构建和谐的夫妻相处模式和亲子关系。

  父母良好的思想、品行、习惯,家庭的和谐幸福,关乎孩子全面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督促和引导父母树立起“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建设,先自教而后教人,先自管而后管子,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婚妈妈阿可(化名)与阿德(化名)生育一子,阿可生育后辞去了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为了保障孩子的成长,阿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父亲阿德支付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海法院认为父亲阿德在本案中存在怠于履行其作为父亲的法定看护和抚养义务等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此,法院在积极调解促使阿德与阿可缓和矛盾的同时,也向父亲阿德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责令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按时给付抚养费,积极承担对孩子引导教育的责任,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不以结婚为条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过程中,父母不仅要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还应密切关注非婚生子女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陪伴,给予非婚生子女关爱。本案为南海法院首次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旨在跳出传统家庭的局限,纠正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养而不教”的不负责行为,唤醒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家庭教育自觉,通过司法力量为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护航。

  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但其父脾气火爆,常对小花拳打脚踢,小花生活处境堪忧。顺德区妇联和顺德法院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伸出援手,由顺德区妇联联系顺德区司法局委派律师协助小花准备申请材料,并以顺德区妇联的名义代小花向顺德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顺德法院启动立案、听证、认证全链条绿色通道,组织顺德区妇联、小花及小花父亲举行三方听证,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花父亲对小花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考虑到小花的健康成长,法院还依法向小花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敦促其纠正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合理合法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代为申请。本案正是法院依托与妇联、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建,凝聚多方力量,主动为受害少女撑起“保护伞”,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维护其健康成长,引导父母“依法上岗”,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典型案例。

  何女士(化名)与蔡某(化名)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因婆媳冲突、经济矛盾等多次发生争执,何女士遂向顺德法院诉请离婚。诉中,蔡某称双方感情深厚,希望挽救婚姻,不愿离婚。两个未成年子女得知何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均表示无法接受,希望父母不要离婚。

  经申请,顺德法院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调解员担任关系修复领航员,共同指引何女士与蔡某以及子女开展情感修复工作。随着顺德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展开以及多次家庭治疗、情感修复措施的实施,何女士在修复过程中撤回了离婚诉讼。诉后,法官与心理咨询师针对两人再次开展了四次回访工作,目前两人夫妻关系和睦,修复工作取得实质成效。

  本案以亲子关系为桥梁,以家庭治疗为手段,法官和调解员作为关系修复领航员引导双方解构、重置家庭关系,修复夫妻感情,使双方从最初的仇视、对立,到沟通、和解,再到最后的彼此欣赏、感恩,成功挽救了一个危机家庭。本案为人民法院准确判定危机婚姻与死亡婚姻,积极建设“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成功典范。

  小辉(化名)的父母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和解,约定儿子小辉由父亲直接抚养,母亲有权在每周固定时间探望并接走小辉。某日,小辉母亲在行使探望权后未按规定将小辉送回父亲住处,并私自藏匿小辉,导致小辉长达一个多月无法正常上学。小辉父亲遂申请执行,要求母亲将小辉送回。

  三水法院认为,小辉母亲不当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小辉的生活,对小辉及其父亲均造成了一定伤害,故联动执法部门先后向小辉母亲发出《预处罚、拘留决定书》及《家庭教育令》,要求其正确行使探望权,不得以违法方式争夺小辉的抚养权。后母亲将小辉主动送回父亲住处,并表示悔过,以后会正确行使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既是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离婚后,父母不正当行使探望权,甚至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以和解的方式,辅以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手段,让不正当行使探望权的一方真正悔过,引导父母正确地表达对孩子的爱,最大程度护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阿武(化名) 与李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阿武作为父亲长期以打骂的方式教育子女。某日,阿武对其子进行打骂,致使儿子轻微伤。公安机关向阿武发出《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给予其告诫。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阿武离婚,并主张一双儿女的抚养权。

  高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区妇联联合,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分别对父母和孩子进行了交谈,找到父母教育过程中产生不当教育行为的症结,联手制定专属治疗工作方案。经过心理干预治疗,阿武意识到家庭支离破碎的原因所在,也意识到自己错误的教育方式给儿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愿意积极配合挽救家庭和亲子关系。李某看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阿武转变较大,主动撤回了离婚诉讼,给家庭一个重修旧好的机会。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家庭教育观念,使得未成年子女被过度责罚的情形屡见不鲜,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能简单粗暴地以武力代替。本案通过制定专属家庭治疗方案,让父母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接受专业的家庭治疗,缓和夫妻关系,减少家庭矛盾,给孩子重新营造了良好的成长氛围。本案旨在让父母认识到正确进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醒广大父母自觉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严慈相济,给予孩子童年的安全感,让孩子在爱的目光里而非棍棒下远航。

  文女士(化名)与浦某(化名)在婚后育有一子(现不满三周岁)。因工作需要,平时文女士独自在高明区工作,将幼子托付予娘家照顾。由于夫妻俩工作地点相距较远,故夫妻俩周末才能相聚,也甚少时间关注和照顾远在文女士娘家的幼子。最终,因双方聚少离多,文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高明法院通过调解高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财产、抚养等多项争议,并在庭审结束后迅速联合高明区妇联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宣讲。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意识到家庭教育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并自愿签订了家庭教育承诺书。文女士表示,待工作稳定后将尽快将幼子接回身边共同生活。浦某也表示将经常探望儿子并定期与其视频聊天,关注幼子的成长。

  留守儿童群体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父母的关爱陪伴及家庭教育的双重缺位,容易导致留守儿童的心理性格发展产生偏差,成长为“问题儿童”。本案中,高明法院着眼于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并乘家庭教育促进法之风,携手妇联向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让父母充分认识在孩子成长路上充当“甩手掌柜”的危害,引导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重视子女的家庭教育,合力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