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5.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印发,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务院随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发布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完成立法相关工作。

  云南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就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的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开始时间回溯自2021年5月31日。2021年5月31日后的生育问题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认定,5月31日前的生育问题视具体情形给予解决,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一)再婚夫妻同样执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

  (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待遇,但仍可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基本天数的产假。

  (四)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02年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不再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五)自2021年5月31日起,对于生育子女但未在子女出生前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一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删除了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二)关于行政处罚。原规定的无证生育、非婚生育等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于已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收取部分不予退还,未收取部分不再继续执行;尚未调查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对于已经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案件,应当及时撤回。

  (三)关于评优评先。删除了“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规定。相关部门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时,仅说明当事人是否有违反当时政策生育的情况,不再做评选建议。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对于其他违反原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还要给予行政处罚,参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解决方式办理。具体的时间节点以省市通知为准。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我市已按省里的工作安排,逐步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五项制度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以“重预防、守底线、强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证孕产妇安全,并对不同风险的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区域组织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管理以及服务能力、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置和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

  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网络。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保障,密切产儿科协作,加强人员培训培养,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早产儿袋鼠式护理和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强化新生儿健康管理,强化孕期、产前、产时和产后优质服务,保障胎儿和新生儿健康。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检查和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致死、严重致残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诊断,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救治康复,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

  自2010年起,我市启动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9项孕前优生服务,预防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目前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实施,我市所有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均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将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已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促进工作,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托育服务专项补助,发挥中央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托位数列为20个主要指标之一,提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到2025年达到4.5个。

  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新增加了父母育儿假,每人每年10天。逐步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加强和完善帮扶发展支持政策。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男女平等、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2022年9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明确提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2022年11月23日《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明确了“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的申请范围、资格认定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即:

  资格认定标准: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夫妻其中一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及公示五个工作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及在官网等法定公开渠道公示五个工作日。州(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所需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资格认定标准: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子女,均可享受育儿补助,育儿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首次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认定后即可享受育儿补助,无需再次申报审核;每年年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作动态退出处理(子女死亡、户籍迁出云南省等情况)。

  (二)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

  资格认定标准: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我市正在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拟出台促进生育的配套制度措施,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