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精神,根据工作要求,

  因时间紧急,为加快工作进程,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9日。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合法生育的子女首次在本市落户。

  (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生育,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出生两年内申报育儿补贴,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含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下同)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实际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核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指导。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初次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芜湖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解决。

  (二)夫妻双方均非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财政资金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发放,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发放完毕。年度终了后,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兑现情况上报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育儿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公安、民政、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把发放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落实。鼓励县市区通过“免审即享”方式发放。

  (二)严格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防止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卫健委定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