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淮征预告〔2024〕29号)开展 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小蚌埠镇陈台村 五组、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后场组集体所有土地2.3889公顷(35.8335亩)。蚌埠市淮上区政 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 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小蚌埠镇陈台村五组、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后场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双墩路下穿京沪铁路货运线工程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 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1.地块一拟征收小蚌埠镇陈台村、陈台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633公顷(0.9495亩)。其 中:农用地0.0633公顷(0.9495亩),含耕地0.0343公顷(0.51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 (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拟征收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滨河家园社区后场组集体所有土地0.0176公顷 (0.2640亩)。其中:农用地0.0176公顷(0.264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 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三拟征收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滨河家园社区后场组集体所有土地2.1577公顷 (32.3655亩)。其中:农用地1.9641公顷(29.4615亩),含耕地1.8867公顷(28.3005亩)、 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936公顷(2.904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地块四拟征收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滨河家园社区后场组集体所有土地0.1503公顷 (2.2545亩)。其中:农用地0.1503公顷(2.2545亩),含耕地0.1503公顷(2.2545亩)、永 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确定征收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集体农用地、 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60505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淮上 区小蚌埠镇陈台村、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60667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 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淮上区青苗补偿费按 110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涉及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归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 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 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 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 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蚌 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 知》(蚌政〔2024〕1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 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小蚌埠 镇陈台村、陈台村五组、吴小街镇滨河家园社区、滨河家园社区后场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 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蚌埠市淮上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小蚌埠镇人民政府、吴小街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 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小蚌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高永发;联系 方式:)、吴小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钱旭;联系方式:)办理补偿 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小蚌埠镇人民政府、吴小街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 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 上区分局(联系人:吴振华,电话)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淮上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六)小蚌埠镇人民政府、吴小街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1月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 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新公布的征地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标准执行新公布的标准,社会保障执行符合新法要求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依法及时足额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