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中所述内容密切结合我市托育服务发展实际情况,提出的问题客观准确,给出的建议全面合理,

  目前,我市托育机构主要为社会力量举办,企业自主选址,还没有利用公共设施和社区机构中闲置场地减免租金开办托育机构的案例,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对社区发展托育服务做了明确要求。我委已将托育建设纳入年度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中,各区(县)均在积极协调推进托育机构建设,在国有和民办托育企业的大力配合下,我市独立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开设托班已具备一定规模,七区一县均达到了一定覆盖面。截至2024年3月25日,全市建成运营托育机构160家、托位9480个,每千人拥有托位2.73个。但目前,入托幼儿只有639人,托位使用率仅6.7%,这和托育服务没有纳入公共服务、财政支持政策少、群众养育观念尚未转变均有关系。

  我市持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托育服务的参与度。市委、市政府宣传部门对主流媒体做了托育宣传的工作要求,市卫健委积极推荐多家托育机构接受采访,分别在石榴云、红山眼、掌上乌鲁木齐、新疆广播电视台等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信息,方便婴幼儿家庭择优入托;托育机构专家担任宣传员,利用抖音、头条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托育服务;自治区卫健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托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我市依托社区资源开展宣传活动,以公益讲座,巡诊义诊,品牌宣传、亲子活动等方式普及育儿知识、托育文化,增强婴幼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接受度。目前,各区县组织68个社区开展了105场宣传活动,参与的婴幼儿家庭1900余户。下一步我委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推广支持,依托主流媒体发布托育相关公益广告,普及育儿知识、托育文化,促进群众转变传统养育观念,增强婴幼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接受度,引导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托育行业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送托积极性,助力托育行业尽快摆脱困境。

  市卫健委发挥卫健系统行业优势助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出台《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系统落实托育行业指导监管工作措施的通知》(乌卫计生综合〔2023〕1号),将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水平事项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库,对全市托育机构开展运营管理、卫生保健、养育照护等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依托市儿童医院优质资源成立医育联盟中心,率先和高新区、米东区辖区35家托育机构开展了医育联盟签约服务,并免费面向全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举办了婴幼儿养育照护知识技能培训班,有效提升了托育机构的养育照护和服务管理水平。

  根据《2023年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履行优化生育政策职责情况报告》中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培养情况,目前,全市2所职业院校共开设婴幼儿服务类相关专业3个,分别为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幼儿保育等专业,2023年共招收478人,在校生1113人。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总结》,2023年以来,开展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2420人次。督促指导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家保育师、托育师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目前我市共有2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保育师评价工作,1家院校自主评价机构面向本校学生开展保育师评价工作;共有4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育婴师评价工作,1家院校自主评价机构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育婴师评价工作。自2023年11月起,育婴师职业改为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现有2家机构正在申报该职业的评价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获得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64人次,获得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33人次。

  关于“成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幼儿照看托管中心”,目前托育服务尚未纳入公共服务范围,还没有公立托育机构,我委已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目前针对托育机构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费的减免和中央托育项目经费补助上。至于地方财政支持和补贴政策,我委已和市财政局充分沟通,近年来,受“减税降费”和疫情影响,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三保”(保工资、保基民生、保运转)压力巨大,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市在资金投入上只能维持现有政策予以保障,根据我市经济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逐步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关于“科学育儿操作指南、婴幼儿家庭教育操作指南”,已出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6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等文件,家庭育儿也可以学习参考实践,各个托育机构均开展了亲子游戏和家长课堂等活动,今后此类活动会进一步得到加强。